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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江海大〔2019〕43号)
2020-08-25 15: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形成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及本科生班级。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各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核,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项类别和名额

第四条 本办法评定的奖项类别及名额为:

1.先进班集体,参评班级总数的15%;

2.先进班集体标兵,20个;

3.三好学生,参评学生总数的5%;

4.三好学生标兵,60名;

5.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5%;

6.优秀学生干部标兵,30名;

7.优秀毕业生,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分别从当年评选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产生。

第六条 获学校学生工作考核前三名的学院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主任、班委会及团支部都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关心同学、乐于奉献,在优良班风、校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真正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班同学相互关心、团结友爱、尊重老师,具有良好的班风和集体主义精神。

3.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内班级无重大或多人违法违纪的情况。

4.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坚持晚自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班级学习总成绩在本院前列。

5.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认真开展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活动,成绩显著。

6.坚持课外活动,早锻炼和课外活动出勤率高,班级课外活动、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

7.认真搞好班级教室、宿舍及环境卫生,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在校、院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评定三好学生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2.具有共产主义理想,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的精神,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身心健康,勤俭节约。

(二)学习好

1.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的精神,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2.自觉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等现象。

3.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成绩列本班前15%,单科考核成绩考试课不低于75分、考查课不低于良好。对于符合其他评选条件且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有1门课程考核成绩适当放宽,如果是考试课应不低于70分,如果是考查课应不低于中等。

(三)身体好

1.认真上好体育课,参加早锻炼和课外活动,出勤率达到规定要求。积极参加校、院运动会等文体活动。

2.积极参加各类卫生大扫除,讲究卫生,自觉维护环境整洁。所在宿舍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残疾生体育免修者除外)。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当学年担任班、团学生干部,校、院学生会、团委等主要成员,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且任职满一年。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一,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并符合三好学生评定的除学习成绩以外的其他基本条件。

3.热心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乐于奉献。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能较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所负责的单位和班级成绩显著。

4.坚持原则,严于律己,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同学,帮助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5.所在宿舍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所有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毕业学年达到校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取硕士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等同学的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在校期间有两年(专转本学生有一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曾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奖项。凡在同一年度内(以发文时间为准)同时获得此四类奖项者,在评选时以其中一项计算。

5.对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实行申报制,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评选上学年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初评在每年11月份进行,终评在次年6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各班级和全体学生应认真进行学年小结。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班级进行考核评比后产生推荐候选名单。

在学院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推荐候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在校团委、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该学生组织推荐候选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

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是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定。

优秀毕业生评选由班主任、辅导员在征求所在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和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名单均应在相应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评选名单。

对在学校审批公示环节中发现的因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产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再增补。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对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获先进个人的学生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所在学院向家长报送结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事迹者,学校将视其情况另行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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