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学有专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评定比例(见下表):
类 别 |
等 级 |
奖励标准 |
评定比例(人) |
政府奖 |
国家奖学金 |
8000元/生·学年 |
按国家下达 指标评定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元/生·学年 |
学校奖 |
校长特别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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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00元/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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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奖 |
一等 |
2000元/生·学年 |
3% |
二等 |
1000元/生·学年 |
8% |
三等 |
500元/生·学年 |
15% |
单项奖 |
学术科技创新奖 |
50—100元奖品 /生 |
10% |
社会工作奖 |
精神文明奖 |
文体活动奖 |
学习进步奖 |
社会捐赠奖 |
校友奖学金 |
3000元/生·学年 |
50人 |
捐赠奖学金 |
捐赠者确定 |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二、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校、院通报批评及各类违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对单项奖可放宽为1门); (三)有旷课现象者; (四)未注册学籍者; (五)在综合测评工作及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帮结伙,无理取闹者。 三、具体条件 (一)政府奖 依照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奖 1. 校长特别奖 (1)在学术研究、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重大活动中,获得团体或个人省级最高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可申报此奖项; (2)经学校认定的当年录取的优秀新生或其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 2. 综合奖学金(见下表)
等 级 |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
文化考试平均成绩 |
一等 |
前3% |
≥85分 |
二等 |
前11% |
≥80分 |
三等 |
前26% |
≥75分 |
五级计分制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5分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成绩是否作为奖学金评定依据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3. 单项奖 (1)学术科技创新奖:在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和竞赛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拥有发明专利,或积极参加教师科研工作,承担一定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者。 (2)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精神文明奖:在校内外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在社会公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其它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事迹者。 (4)文体活动奖:积极参加校内外文化艺术类竞赛或表演,在国家、省级的体育、文艺等比赛中获奖者。 (5)学习进步奖:学年平均成绩比前一学年提高10分及以上,或综合测评排名比前一学年提高10名及以上,且在前50%之内者。 以上5类单项奖申报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以申报,学生在每学年只能申报1项。 (三)社会捐赠奖 1. 校友奖学金: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名前11%者。 2. 捐赠奖学金:具体参见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及评选办法。 第四条 评定程序和办法 1. 所有奖项均按学年评定,学生在评定的学年内,政府、学校、社会捐赠三大类奖项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以最高奖项金额为准发放,单项奖以发放奖品的方式予以奖励。 2. 评定实行个人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评定资格。 校长特别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申报,一事一议。 捐赠奖学金根据具体情况和办法进行申报评定。 政府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生于每年9月初申报,毕业班学生的最后一学年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于毕业当年5月份申报。 3.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评定,及时将各奖项评审情况进行公示,在初步确定获奖名单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公布获奖名单。 4. 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放证书、奖金或奖品。 第五条 工作分工和要求 1.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评定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2. 各学院必须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并对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以往文件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